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关于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充分了解,本次互保协议的签订,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不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进行互保,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