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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6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仔细阅读相关会议材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经核查,截至2019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0,922.2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

10.77%,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8.82%。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对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9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的意见

公司与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进行互保,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互

保,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不会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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