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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电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三名及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全部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资格、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和召开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审计监察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7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及专人送达等合理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权,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杯电工股东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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