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2〕899号
关于对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000号一层(湾区科创中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经查明,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区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2月9日,湾区科技与江苏东润金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金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
润金财将其所持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互联”)11.45%股份转让给湾区科技。同日,湾区科技与徐正军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徐正军将其所持金财互联14.8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湾区科技行使。2月10日,湾区科技在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4月9日,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湾区科技成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东。
2022年1月5日,湾区科技所持上述11.45%股份被司法划转至东润金财。湾区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湾区科技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湾区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