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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源复材: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公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发行股份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周雪红 钟淑红 刘公羽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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