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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胜泉、许华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6
关于对甘胜泉、许华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胜泉、许华英:
  经查,甘胜泉担任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董事长、董事,许华英担任海源复材副董事长、董事期间,甘胜泉和许华英之女甘琳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累计买入海源复材股票2,100股,累计卖出海源复材股票1,1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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