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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拓: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审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45,327.19万元(美元按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5249元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38.28%。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6,057.38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并严格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任何违规担保情况。

2、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分红管理制度》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及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且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违反现行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规定,有利于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一、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刘国宏、温江涛、张力

2021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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