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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拓: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7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0-055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1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出席股东JHL INFINITE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6,453,1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694,23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2,249,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49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42,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6,453,1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694,233股),代表股份570,646,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9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602,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9人,代表股份2,742,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2,222,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

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5,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2,222,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5,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5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8%;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赵国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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