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
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之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公司第四届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签订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之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新视界眼科将成为光正集团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整合资源、落实转型成果,为做大做强医疗优势产业、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奠定基础。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成员林春光先生为关联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时林春光先生需回避表决。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对交易事项展开尽职调查。
我们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之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之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