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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充分了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独立董事:陆大明 杨 艳 易宏举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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