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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一、 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53,425.36万元,占公司2019年半年度净资产的比例为15.74%。除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201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1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对《关于201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对该议案表示同意。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路莹 王德建 朱玲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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