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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23-06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高新园西片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6: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15:00。

5、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0日(星期三)。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程宇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1,634,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2.112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59,069,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67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65,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407%;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71,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416%。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634,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0,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634,4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0,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4%;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254,2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417%;反对2,380,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5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4051%;反对2,380,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2.59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佳蔓律师、曹孔伟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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