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下属公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本次公司下属公司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战略转型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2、下属公司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本次投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公司下属公司参与投资合伙企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加快公司转型升级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合伙企业。
3、下属合伙企业及下属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
本次设立合资公司及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均为顺利实施对日本相关企业的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实现战略转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凤高: 王兵: 匡鹤: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