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文件,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经认真审阅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屋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文件,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苏州艾诺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诺镁”)向关联方苏州镁馨科技有限公司出租部分厂房和设备设施,有利于充分利用艾诺镁的厂房及设备设施,提高艾诺镁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带来一定的其他业务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新平 ________________
赵增耀 ________________
于耀东 ________________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