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蓝丰股票代码:00251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3:杨振华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燕家巷****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表决权减少(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
签署日期:2021年4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以下简称“蓝丰生化”)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蓝丰生化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 3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7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六节备查文件 ...... 19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蓝丰生化 | 指 |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1、苏化集团 | 指 | 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格林投资 | 指 | 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3 | 指 | 杨振华 |
锦穗国际 | 指 | 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苏化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的股份协议转给锦穗国际,格林投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74%的股份表决权让渡给锦穗国际,同时,锦穗国际与苏化集团、格林投资、杨振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穗国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苏化集团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化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137701035P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杨振华 |
注册资本 | 10,5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6-12-18 |
营业期限 | 1996-12-18至2026-12-17 |
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 |
经营范围 | 批发危险化学品:第2类第1项:氯乙烯[抑制了的]。第3类第2项:苯;甲苯;甲醇;乙醇。第3类第3项:二甲苯;氯苯。第4类第1项:偶氮二甲酰胺;2,2-偶氮二异丁腈;硫磺;多聚甲醛。第5类第1项:双氧水[20%≤含量≤60%]。第6类第1项:苯酚;3-甲(苯)酚。第8类第1项:硫酸;盐酸;亚磷酸。第8类第2项: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氢氧化钾;氨溶液(10%<含氨≤35%)***(不得储存);引进技术及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国际经济信息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非危险性化学品、建材、五金制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及其相关配套业务;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
(二)格林投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格林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749402511P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杨振华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3-05-04 |
营业期限 | 2003-05-04至2053-05-03 |
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 |
经营范围 | 提供投资管理、资产重组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企业形 |
(三)杨振华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振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象策划、商品中介服务;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按许可证经营)、建材、塑料制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机泵、阀门、管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姓名
姓名 | 杨振华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5021949**** |
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燕家巷**** |
通讯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关系
格林投资持有苏化集团61%股权,为苏化集团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杨振华持有格林投资51%股权,为格林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通过格林投资间接控制苏化集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苏化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公司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杨振华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苏州 | 否 |
范德芳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苏州 | 否 |
耿斌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刘宇 | 男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苏州 | 否 |
杜文浩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顾家立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姜萍 | 女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姚旭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傅津 | 女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蔺学庆 | 男 | 董事 | 中国 | 秦皇岛 | 否 |
张必松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周晨曦 | 女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苏州 | 否 |
潘宜林 | 男 | 监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杨帆 | 女 | 监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顾子强 | 男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苏州 | 否 |
陆明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苏州 | 否 |
熊炬 | 男 | 总经济师 | 中国 | 上海 | 否 |
丁小兵 | 男 | 总工程师 | 中国 | 苏州 | 否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格林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公司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杨振华 | 男 | 董事、董事长 | 中国 | 苏州 | 否 |
耿斌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徐良荪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梅冬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陈琪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杨帆 | 女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陆明 | 男 | 董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许洪生 | 男 | 监事 | 中国 | 苏州 | 否 |
杜文浩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苏州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蓝丰生化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为蓝丰生化战略发展需要,蓝丰生化的控股股东苏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格林投资、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拟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以及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方式,引入锦穗国际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及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1年3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化集团与锦穗国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格林投资与锦穗国际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苏化集团将其持有的34,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锦穗国际,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格林投资将其持有的33,123,295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74%)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锦穗国际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同时,苏化集团(股份转让完成后仍持有上市公司34,334,137股股份)、格林投资与杨振华(持有上市公司33,176,895股股份)与锦穗国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在苏化集团、格林投资、杨振华与锦穗国际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苏化集团、格林投资、杨振华将作为锦穗国际的一致行动人,在参与公司决策等方面与锦穗国际的决定保持一致。
二、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苏化集团 | 68,334,137 | 20.09% | 34,334,137 | 10.10% | 0 | 0.00% |
格林投资 | 33,123,295 | 9.74% | 33,123,295 | 9.74% | 0 | 0.00% |
杨振华 | 53,600 | 0.02% | 53,600 | 0.02% | 0 | 0.00% |
锦穗国际 | 0 | 0.00% | 34,000,000 | 10.00% | 101,511,032 | 29.85%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1年3月30日,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乙方拟以协议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蓝丰生化3,4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转让。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利义务,顺利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1 甲方同意,在股份过户完成后,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1.2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4.41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4,994万元。
第二条付款与股份过户
2.1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甲方应当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权益变动相关公告、配合向交易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文件,并配合交易所的审核与问询,办理标的股份非交易过户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如本次股份转让因处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敏感期内或因为监管审核等原因致使股份转让变更手续无法按约定日期完成,则前述标的股份转让手续相应的顺延。
2.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款3000万元,甲方在收到首期股份转让款后启动交易所合规审查、股份转让登记等相关准备工作。后续双方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股份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股份转让款的支付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三条表决权安排
3.1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乙方行使;股份未过户完成之前,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甲方行使。但如乙方已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股份转让登记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则标的股份自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或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将由乙方行使。
3.2如前述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相应的增加,则新增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3.3 甲方及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36个月内,不得再与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就其现在及将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委托第三方行使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也不得与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甲方之义务
4.1 甲方应当及时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4.2 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规办理股份转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4.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之义务
5.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5.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5.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符合持续上市之条件,不存在暂停上市、退市之情形;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未经披露的重大已决或未决诉讼、仲裁、劳务纠纷、或受到任何司法强制性的限制等。
(3)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影响过户的限制或障碍,甲方对标的股份转让事项没有任何异议。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月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新增的股份除外。
(5)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权力和权利。
(6)本协议经由甲方签署,将于生效日后构成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甲方须依据其中条款严格履行。
第七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主体资格及收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2)乙方可以依法受让标的股份。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标的股份不会导致乙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对其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确定的乙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乙方取得标的股份成为蓝丰生化股东不存在任何限制。
(3)乙方收购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并对协议受让标的股份没有任何异议。
(4)乙方将按照深交所要求的时间准备完成收购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收购必备文件。
第八条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
8.1 甲方向乙方承诺:
(1)甲方对乙方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代表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个人(如有)已经获得甲方充分的授权,有权代表甲方签订本协议,该个人行为代表并约束甲方。
(3)甲方应积极促使上市公司尽快办理完成有关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
(4)甲方将促使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甲方确保上市公司不得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发生、容许或促使发生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以致甲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根据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时的情况来看已经被违反或证明为不准确或有误导性。
(6)各项陈述和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7)如果甲方得知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收购事宜产生的影响。
(8)若本协议所述陈述、保证和承诺被违反或被证明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并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充分、完全的赔偿和补偿。
8.2 乙方向甲方承诺:
(1)乙方对甲方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代表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个人(如有)已经获得乙方充分的授权,有权代表乙方签订本协议,该个人行为代表并约束乙方。
(3)乙方将为办理有关标的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提供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4)各项陈述和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5)如果乙方得知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
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收购事宜产生的影响。
(6)若本协议所述陈述、保证和承诺被违反或被证明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对甲方给予充分、完全的赔偿和补偿。第九条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但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负债及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其转让前持股比例承担相应金额。
第十条过渡期间的善良经营义务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甲方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而造成对上市公司或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蓝丰生化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蓝丰生化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符合签署本协议或作为适格法人主体的合法资格,标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等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无法或拒绝按照约定价格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构成甲方实质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不按照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构成乙方实质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办理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
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办理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5、除上述实质违约外,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其他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订,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更或解除。”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2021年3月30日,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委托方):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蓝丰生化33,123,295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表决权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表决权委托事项
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乙方行使。前述表决权包括
但不限于标的股份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该等股份的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如前述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相应的增加,则新增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属于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范围,由乙方行使该等新增股份的表决权。第二条表决权委托期限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第三条双方的承诺与保证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根据本协议对授权委托事项涉及股东权利的行使。乙方行使表决权时,如需甲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等事项时,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以确保受托方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
甲方承诺,36个月内,若甲方通过任何方式(如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减持、出售、转让、放弃、赠与等)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任意股份交予任何第三方持有、管理,乙方有优先权。甲方承诺,不通过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影响本协议项下表决权目的之实现。甲方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乙方承诺,乙方不从事损害蓝丰生化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蓝丰生化公司章程的行为;如果乙方利用委托表决权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4.1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并完成《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之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一经签订,除非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变更或解除。
4.3《股份转让协议》中第十二条第3、4情形,导致股权转让终止的,本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终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苏化集团持有上市公司68,334,137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9%,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格林投资持有上市公司33,123,29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74%,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杨振华持有上市公司53,6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2%,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协议各方未曾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1、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锦穗国际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认锦穗国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苏化路1号电话:0516-889204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2: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3:
杨振华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2: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3:
杨振华
年月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苏化路1号 |
股票简称 | *ST蓝丰 | 股票代码 | 0025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 | 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注册地 | 江苏省苏州市 |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 | 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注册地 | 江苏省苏州市 |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 | 杨振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3常住地 | 江苏省苏州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杨振华为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68,334,137股 持股比例:20.0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33,123,295股 持股比例:9.7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3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53,600股 持股比例:0.0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34,334,137股,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10.10%,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2拥有 | 股票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33,123,295股,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 |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9.74%,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3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股票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53,600股,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0.02%,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0.00%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3月30日 方式: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2: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3:
杨振华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