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出售资产及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以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太仓蓝丰化工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项目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参照当地市场的交易情况,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及股权转让后,能更好的发挥存量资产,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以增加流动性、增加收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售及股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江希和 王韧 王国涛 陈翔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