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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蓝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诉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诉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2民初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大秦建设”)与被告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1,以下简称“鼎盛杰作”)、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被告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以下简称“公司”、“蓝丰生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2020年2月9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陕02民初9号】及《民事起诉状》。

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详见2020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大秦建设于2020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对蓝丰生化撤诉申请。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2民初9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秦建设对被告蓝丰生化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大秦建设撤销了对本公司的起诉,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仍作为被告之一涉诉。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2民初9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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