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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蓝丰:关于收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2020年6月2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苏03执保97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本次收到的通知书相关的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方舟制药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宇,违规将方舟制药银行资金划转至与王宇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账户,形成对本公司资金的违规占用。2018年8月4日,方舟制药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陕西禾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八名被告(以下简称“王宇及相关方”,)。2018年8月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2018年8月20日,方舟制药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有关被告210,968,012.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当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苏03执保97号)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王宇占用方舟制药资金一案进行和解的议案》,公司拟与王宇及相关方在法院主持下签署和解协议。

202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03民初580号,本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相关信息披露索引如下:

序号

序号公告标题主要内容公告日期公告编号刊载媒体
1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8月11日2018-049《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关于资金占用及诉讼事项进展暨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的公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财产查封冻结2018年9月13日2018-058
3关于拟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务和解协议2020年4月28日2020-025《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关于与王宇及相关方达成调解协议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5月20日2020-030

二、本次收到的通知书的内容

2020年6月2日,方舟制药收到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苏03执保97号,内容如下:

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禾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宇、秦英、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新方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陕西彭祖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院于2018年9月11日根据(2018)苏03执保97号民事裁定对王宇所持证券简称蓝丰生化(证券代码:002513),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无限售流通股33,610,001股及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予以冻结。鉴于上述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已质押给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执167号执行案件债权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该法院的来函要求,将上述冻结财产中33,610,000股(已质押给该院(2020)陕01执167号执行案件债权人部分)及相应股份在我院根据(2018)苏03执保97号民事裁定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移送该院执行,对移转送执行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该院办理,我院不再负责。各当事人就上述转送执行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问题与陕西省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三、本次公告的通知书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根据通知书的提示和要求,积极就上述转送执行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问题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持沟通和联系,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在2019年度报告测算应收王宇之违规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金额时,由于股价下降的影响,考虑到王宇持有的公司股票已质押,未将该部分股票资产纳入计算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通知书载明的事项预计不会导致公司补充计提坏账准备的可能,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宇持有本公司股份33,61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8%,质押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3,610,000股。若王宇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债权人依法执行,可能导致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变化的可能。公司将关注王宇的持股变化情况,督促王宇及债权人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权益变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权益变动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苏03执保97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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