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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对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担保,新增对江苏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进出口”)担保1,500万元,新增对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担保3,400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为宁夏蓝丰融资提供担保余额为2,455万元,为蓝丰进出口融资提供担保余额为1,500万元,为方舟制药融资提供担保余额为3,400万元,为方舟制药以BT方式建设新厂提供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22,355万元。

上述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2019年初,发现方舟制药存在涉及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佰傲再生医学有限公司的两宗诉讼,上述两宗诉讼均涉及方舟制药对外向关联股东控制的公司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相关担保协议签署于公司并购方舟制药之前。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与陕西佰傲再生医学有限公司之诉讼已审查终结,方舟制药不承担保证责任;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仲裁申请已经撤销。

二、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19年净利润为亏损,公司董事会决定2019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我们认为,公司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所有内部控制的重大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本年度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在资产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仍需在制度体系细化和具体领域的执行上不断完善、深化和提升。

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我们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关于公司2020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方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预计。

五、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及专项说明,我们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持续关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积极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督促公司加强资产管理,保护资金财产安全,妥善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持续加强与投资者、监管层等各方的良好沟通,更好的促进公司发展,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9年对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八、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公司为发挥最大的融资效力,通盘考虑各子公司业务实际资金需求和融资能力,有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发展,保证公司资金充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对宁夏蓝丰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宁夏蓝丰净资产为负,母公司适当的以对宁夏蓝丰的债权转增权益资本,能够实现宁夏蓝丰资本结构的改善,提高营运和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通盘筹划融资安排,符合宁夏蓝丰及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拟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方舟制药拟与王宇及相关方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不会导致公司权利流失及利益受损,且有助于债权数额的确定,加快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消除不确定因素,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江希和 王韧 王国涛 陈翔

2020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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