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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2019年8月13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942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陕西佰傲再生医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傲公司”)因合同纠纷,将被告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新方舟置业”)、王宇(被告二)、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华宝枸杞”)、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四)及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被告五,以下简称“陕西禾博”)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2019年5月14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5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佰傲公司及方舟制药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8月1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新方舟置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佰傲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1,678,3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678,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标准自2018年5月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

(二)维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王宇、华宝枸杞、陕西禾博对新方舟置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宇、华宝枸杞、陕西禾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新方舟置业追偿;

(五)驳回佰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744元(佰傲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20元(其中佰傲公司预交24,881元,方舟制药预交85,239)均由被上诉人新方舟置业负担,在执行判决内容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因方舟制药不再对新方舟置业的本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影响,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9426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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