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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陕0113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舟制药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生生物”)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就上述诉讼,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生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舟制药支付货款人民币3,210,806.14元;

(二)被告鸿生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舟制药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方舟制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因原告

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判决执行结果而定,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3民初5029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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