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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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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苏公W[2019]E1156号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9年4月14日出具了“苏公W[2019]A488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

1、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风险

如财务报表附注5-04所述,蓝丰生化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在2016-2017年度将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的银行资金划转至与王宇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账户,形成对蓝丰生化资金的累计违规占用余额为35,685.63万元;2018年6月王宇通过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代其偿还2,000.00万元;2018年9月,为避免因王宇未能支付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利息导致股票减仓的重大损失继而加大蓝丰生化收回王宇 违规占用资金的风险,方舟制药代王宇垫付国元证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利息3,320,514.60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王宇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34,017.68万元。

2018年12月24日,蓝丰生化、方舟制药与蓝丰生化的控股股东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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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蓝丰生化将拥有对王宇及其关联方因资金占用形成的应收款债权本金 33,685.63万元及由此衍生的孳息(具体金额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分别转让给苏化集团及格林投资,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需经蓝丰生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日,苏化集团、格林投资与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陕核集团”)、陕西金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核投资”)共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债务代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约定苏化集团和格林投资向金核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蓝丰生化股份总计6,8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同时,将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对蓝丰生化所负债务中的 25,000.00万元转由金核投资代为偿还,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前。

2018年12月27日,蓝丰生化自金核投资收到按前述《债务代偿协议》约定代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偿还的债务代偿款25,000.00万元,自苏化集团收到预付债权转让款7,500.00万元,自格林投资收到预付债权转让款2,500.00万元,合计35,000.00万元,存入由蓝丰生化开立的苏化集团与金核投资共管的银行账户。

因蓝丰生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19年3月19日,苏化集团及格林投资与中陕核集团、金核投资共同签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①若因蓝丰生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和其他重大原因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的,各方可依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等原协议。自收到对方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7日后,原协议自动终止。②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应配合将共管账户内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10,000.00 万元及债务代偿款25,000.00万元共计35,000.00万元以及该笔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全额转至由金核投资开立的与苏化集团共管的银行存款账户。

2019年3月26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蓝丰生化将金核投资、苏化集团、格林投资收到的代偿及预付债权转让款及孳息,合计35,024.46万元,存入由金核投资开立的与苏化集团共管的银行存款账户。

蓝丰生化管理层考虑:在前述《债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债务代偿协议》订立的基础上,金核投资、苏化集团和格林投资分别将债务代偿款、预付债权转让款合计35,000.00万元存入共管的银行账户,估计收回相关资金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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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王宇占用资金余额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3,385.16万元。

鉴于苏化集团、格林投资受让蓝丰生化对王宇及其关联方因资金占用形成的应收款债权尚未经蓝丰生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金核投资代偿有关债务与受让有关股份的一揽子方案的协议存在蓝丰生化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等原因导致解除的可能,加之对王宇违规占用资金所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措施可能的结果难以估计,我们无法就蓝丰生化应收王宇违规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项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2、医药业务销售收入的确认

如财务报表附注5-35所述,2018年蓝丰生化确认医药业务主营业务收入16,563.55万元,比上年度降低50.08%。

蓝丰生化医药业务销售收入全部来源于其子公司方舟制药,方舟制药对其客户的发货大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在对方舟制药销售收入的审计中,方舟制药提供了有关销售合同(协议)、销售发票、客户收票回执单等,但未能完整提供第三方物流公司接收方舟制药产品的确认单证、代理发运产品单证以及方舟制药客户收到第三方物流公司所发货物的签证确认信息,且方舟制药的客户对我们向其所发有关应收账款及销售收入的询证函亦存在部分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形。由于无法对方舟制药的销售开票与物流等信息进行核对,我们无法对部分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部分医药业务的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等财务报表项目是否需要调整及调整的金额。

3、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2019年1月8日,蓝丰生化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19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蓝丰生化立案调查。

截止本审计报告日 ,蓝丰生化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蓝丰生化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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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蓝丰生化,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蓝丰生化2018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及坏账准备余额、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额,以及立案调查结果对蓝丰生化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如上所述,我们无法就蓝丰生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和医药业务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施替代程序,以对其可收回风险和医药业务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及坏账准备余额,以及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额作出调整。

三、保留 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保留意见中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及坏账准备余额,以及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额作出调整,上述“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仅供蓝丰生化2018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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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丁春荣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吕卫星

中国·无锡 2019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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