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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针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11月2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7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68元/股;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238.5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4元/股。

特此公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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