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此发表同意意见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光杰、董静、马国鑫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