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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榨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报告出具了《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4、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了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上述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国投”)和公司董事长周斌全先生,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6、公司与控股股东涪陵国投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主要是涪陵国投借助公司在榨菜产业链的号召力,帮助重庆振涪农业科技有限组建专业合作社,并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在榨菜企业和农户间的纽带作用,在解决榨菜行业难题、推动榨菜产业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同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李静和周斌全将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程源伟王建新王志勇蒋和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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