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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榨菜: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出资与其他境内、外实体新设由公司控股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实体;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长线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文件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八条 公司对长期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第十二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第十三条 如有需要,公司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公司对外投资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第十七条 公司至多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开设一个股票账户,并且必须使用本公司的名称。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务,撤消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

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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