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青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