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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都农牧: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3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2-041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之回复的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5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经过公司的认真核查,对《关注函》中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2022年5月27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为12,779,482.28元,冻结原因为由于你公司与卢利洪存在借贷纠纷,法院判令你公司支付28,815,820元给卢利洪。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与卢利洪相关借贷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原因、性质,有关借贷款项用途,以及相关借贷纠纷为何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是否存在有关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形。同时,请结合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日期,详细说明你公司前期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请你公司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21年6月,卢利洪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4年6月17日,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9日变更企业

名称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卢利洪借款28,000,000元,卢利洪分两次向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入2,800,000元与25,20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卢利洪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卢利洪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对此判决存在异议并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2)湘05民终152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

本案判决后公司一直就还款事项与卢利洪积极协商,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经银行确认公司募资资金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账户号码:9550880048925800194)被冻结,冻结金额为12,779,482.28元。由于公司未收到法院冻结相关的司法文书,经公司查询确认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冻结后,尽管该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剩余资金不多且处于闲置状态,而且募集资金账户属于专项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周转,不属于公司的主要账户。但是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采纳公司保荐机构的意见,将本次冻结情况于5月26日晚间进行披露。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仍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裁定书。

经公司自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并非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所致,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经过公司自查,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亦无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1,118,335,313.86元,除了本次冻结资金之外,上述资金不存在受限的情形。上述纠纷系原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往来产生,公司近期已就和解事项与卢利洪达成一致,尽快解除账户冻结状态。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与卢利洪相关纠纷的具体发生时间、性质等与上述披露的内容一致,上述纠纷事项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并非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所致;

(2)2022年5月26日,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冻结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6月1日,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

2.请你公司结合被冻结银行账户用途与性质、被冻结金额与数量占比、被冻结账户以往年度收付款金额及占比、正常经营所需资金量等情况,说明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为公司2020年设立的募集资金账户,2020年,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9,256.75万元,募集资金用于缅甸50万

头肉牛养殖项目、瑞丽市肉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用途,2020年该募集资金账户实际支出158,247.94万元,账户余额为1,252.06万元。2020年-2022年该账户使用情况如下(下表中支出含2020年度滚动购买2次1亿理财产品支出,收入系理财本金返还及利息所得):

时间支出(万元)收入(万元)余额(万元)
2020年178,389.402,0141.471,252.06
2021年015.641,272.79
2022年1-4月05.161,277.95

本次冻结金额为1,277.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6%,占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8%,占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货币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04%,占比较小。该募集资金账户对应的募投项目是瑞丽市肉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目前瑞丽市肉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建设,故自2020年12月开始就未有项目建设支出。且募集资金账户中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不得用于公司的其他日常经营,不涉及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故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针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诉讼总额和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不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被冻结的账户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6%,占公司缅甸50万头肉牛养殖项目、瑞丽市肉牛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8%。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我们认为,此次被冻结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1、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不涉及公司其他经营活动,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且被冻结的金额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6%,占公司募投项目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8%,占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货币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04%,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本次该银行账户被冻结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请详细说明银行账户冻结对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融资能力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回复:

公司本次被冻结账户为仅涉及1个募集资金账户,且该账户仅能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被冻结金额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6%,占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的0.8%,不会对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投资计划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短期资金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融资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处理冻结事宜,尽快解除账户冻结状态。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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