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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8

关于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马鸿,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朝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文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30日,搜于特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78,000万元至亏损98,000万元。2021年4月15日,搜

于特披露《2020年业绩快报暨业绩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润为亏损146,444.81万元。2021年4月29日,搜于特披露《关于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暨董事会致歉公告》,再次修正预计净利润为亏损177,099.83万元。搜于特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77,099.83万元。搜于特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搜于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第5.3.12条的规定。

搜于特董事长马鸿、总经理林朝强、财务总监徐文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12条的规定,对搜于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鸿、总经理林朝强、财务总监徐文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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