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接2019年
度审计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关于撤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函》的复函,继续承担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一、情况说明
1、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中准所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同时披露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相关内容已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2020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时,公司股东张永侠女士也提交了《关于提请撤销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函》。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的议案》尚未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认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仍为中准所。
二、沟通结果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中准所发出《关于撤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函》,同日,公司收到中准所复函,中准所同意继续承担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三、律师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与中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业务约定书补充约定书》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对拟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五、备查文件
1、中准所《关于撤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函》的复函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