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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利源: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19-069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到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材料。公司现公告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辽源工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工行”)

(2)被告:利源精制、张永侠、王建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2月31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698%;

2018年3月6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4,7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

4.785%;

2018年5月18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4,7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785%。

2017年9月21日,辽源工行与王民、张永侠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人民币3.8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王民、张永侠担保的主债权为辽源工行和利源精制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王民已去世,其继承人为张永侠、王建新。

因利源精制有大量到期债权不能偿还,辽源工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利源精制履行还款业务并要求担保人及其继承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支付欠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897,350元;

(2)判令张永侠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张永侠、王建新在继承王民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律师费用等;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136,447.27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辽源工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做出民事裁定:

(1)冻结吉林利源持有的沈阳利源100%股权;

(2)冻结吉林利源持有的长春利源精制实业有限公司51%股权;

(3)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辽源工行预交。

(二)中微公司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四川中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

(2)被申请人:利源精制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7年11月29日,利源精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785%。东北中小企业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再吉林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利源精制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2019年7月,东再吉林分公司代偿人民币96,494,020.90元,取得了对利源精制的代偿款追偿权及违约金支付请求权等债权,同时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微公司。中微公司享有代偿款债权人民币96,494,020.90元,有权要求利源精制支付代偿利息1,559,986.67元(8.7%/年)和代偿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298,804.18元。

经中微公司近2个月的催收,利源精制均未偿还任何款项。

3、仲裁请求

(1)裁决利源精制偿还代偿款96,494,020.90元和1,559,986.67元代偿付款利息;

(2)裁决利源精制向中微公司支付违约金19,298,804.18元;

(3)裁决利源精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仲裁。

(三)辽源东星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东星”)

(2)被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辽源东星、沈阳利源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2018年5月20日决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20,096,682.25元,扣除已经给付和应当扣除的水电费,沈阳利源累计欠付工程款和质量保修金7,964,303.25元。辽源东星多次进行催要,沈阳利源以资金紧张为由进行拖延。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偿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7,964,303.25元及利息696,876.53元,合计8661179.78元;

(2)判令东星建设对其承建的工程部分享有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沈阳利源进行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四)吉林医药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医药”)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7月1日,沈阳利源同吉林医药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工程款总额为3,190万元,吉林医药已完成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且已被沈阳利源验收缺人,截止至2017年1月17日沈阳利源仅给付总工程款的74.8%,剩余6,424,706.00元尚未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支付吉林医药工程款6,424,706.00元及至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19年7月10日)共计6,933,061.02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10月29日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定结果。

(五)沈阳瓦机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沈阳瓦机附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瓦机”)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3月26日沈阳瓦机与沈阳利源签订两份买卖合同采购设备,合同总价款1,320万元,沈阳瓦机已将设备全部交付给沈阳利源,沈阳利源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6,386,92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沈阳瓦机多次催要无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设备款6,813,080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10月17日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因沈阳瓦机申请诉前财产安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六)吉林建工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建工”)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6月5日,吉林建工与沈阳利源签订《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合同,工程范围为深加工厂房三及铺跨等。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2018年8月双方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37,302,908.46元,沈阳利源尚欠工程款4,902,500.16元,吉林建工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拒不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本金及利息合计5,556,166.85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以年利率5%计算);

(2)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工程款本金4,902,500.16元的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定此案。

(七)永大电气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电气”)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8月,永大电气与沈阳利源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合同额为1,665,000元,实际供货及开具发票额为1,525,560元。另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融钰集团”)与沈阳利源于2016年5月、2016年8月签订两份《承揽合同》,合同额分别为9,500,000元、615,000元,2017年4月,永大电气、沈阳利源、融钰集团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原合同中融钰集团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永大电气承继。

三份合同开具发票额共计11,640,560元,已给付7,013,500元,尚欠4,627,060元未付,永大电气多次派人催要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给付拖欠永大电气款项4,627,0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及催款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6月28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大电气支付拖欠款项4,627,0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如未及时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沈阳利源承担案件受理费。

(八)吉林建工诉讼二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建工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6月5日,吉林建工与沈阳利源签订《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合同,工程范围为深加工四厂房等。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2018年8月双方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25,530,349.03元,沈阳利源尚欠工程款3,968,217.34元,吉林建工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拒不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本金及利息合计4,497,312.98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以年利率5%计算);

(2)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工程款本金3,968,217.34元的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定此案。

(九)辽源瑞林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经济开发区瑞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瑞林”)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3月19日,辽源瑞林与沈阳利源签订了《园区绿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源瑞林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沈阳利源未支付工程款,辽源瑞林认为沈阳利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支付工程款3,076,08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9月23日做出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辽源瑞林工程款2,549,400元及利息;

(2)驳回辽源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辽源瑞林负担4,212元,沈阳利源负担27,195元。

(十)阳光木业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长春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木业”)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6月23日、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30日、2017年1月13日、2018年6月10日期间,阳光木业与沈阳利源签订五份合同,货款总金额攻击9,89,538元,实际供货金额为8,647,388.3元,已经支付货款6,472,768.67元,沈阳利源尚欠货款2,174,619.3元。阳光木业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拖欠不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货款2,174,619.63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10月18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阳光木业货款2,174,619.63元,若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8元,由沈阳利源负担。

(十一)合强机械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湖北合强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强机械”)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3月、2016年7月,沈阳利源与合强机械先后订立了三份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3,903,000元。合强机械已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8年11月,沈阳利源仅给付2,214,450元,余下1,678,550元未付,合强机械多次向沈阳利源提出付款事宜未果,截至2019年6月,沈阳利源应赔偿合强机械利息损失46,786.91元(利率:4.75%;时间: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向合强机械支付货款及返还保证金共计1,688,550.00元;

(2)判令沈阳利源支付逾期利息损失46,786.90元及货款支付完毕时的利息。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10月21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合强机械货款1,303,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3,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合强机械设备安装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合强机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4元,由沈阳利源负担8,311元,合强机械负担

1,903元。

(十二)普菱斯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普菱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菱斯”)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至2019年沈阳利源多次向普菱斯购买数控刀具及相关配件,经核算沈阳利源尚欠普菱斯货款1,202,259.63元。经普菱斯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未予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货款1,202,259.63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为135,630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9月27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普菱斯给付货款人民币1,202,259.63元,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普菱斯、沈阳利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0.5元,由普菱斯承担610.5元,沈阳利源承担7,810元。

(十三)横琴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9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横琴租赁与利源精制确认未付费用合计90,836,349.46元;

(2)利源精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3)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未能如期履行上述调解事项,2019年4月2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名下财产,数额以86,062,340.3元为限。目前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拍卖相关财产。

(十四)李春霖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29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2)王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事项,2019年3月11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利源精制名下九台机动车辆。

目前公司通过分别通过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等形式将抵偿部分债务。

(十五)中欧基金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9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返还中欧基金所持有的“14利源债”对应的本金、利息及罚息;

(2)驳回中欧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3)利源精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计1,652,245.26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将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辽源工行)

2、《仲裁申请书》(中微公司)

3、《起诉状》(辽源东星)

4、《起诉状》(吉林医药)

5、《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沈阳瓦机)

6、《起诉状》(吉林建工一)

7、《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永大电气)

8、《起诉状》(吉林建工二)

9、《起诉状》、《民事判决书》(辽源瑞林)

10、《起诉书》、《民事判决书》(阳光木业)

11、《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合强机械)

12、《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普菱斯)

13、《执行裁定书》(横琴租赁)

14、《执行裁定书》(李春霖)

15、《民事裁定书》(中欧基金)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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