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1、经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名许冬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3、经审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许冬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担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提名,同意董事会关于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聘任决定。
二、增补董事
1、经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名许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3、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许冬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担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谭 超 | 刘鹏飞 | 朱广峰 |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