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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20-08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电子邮件结合电话提示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等资料。2020年11月23日,本次会议在山西省太原市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二十九层以现场结合视频、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由侯巍董事长主持,8名董事全部出席(其中,王怡里职工董事现场出席;电话参会的有杨增军董事、李华董事、夏贵所董事、容和平独立董事;侯巍董事长、朱海武独立董事、蒋岳祥独立董事视频参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等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经营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侯巍先生、刘鹏飞先生、王怡里先生、李小萍女士、周金晓先生、夏贵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

其中8名为非独立董事,4名为独立董事。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暂缺一名,待相关人选确定后,将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邢会强先生、朱祁先生、李海涛先生、郭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14:30 ,召开地点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4层会议室。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附件: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

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4、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5、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修订说明
1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结合经营实际情况修改表述。
2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5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任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日起生效。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完善表述
8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根据《证券法》修订作出相应调整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9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0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即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及董事需经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即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数】人。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董事会人数。”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
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11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2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13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1/2以上的比例。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1/2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4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5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6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7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8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2020)18号]附件第六项“原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调整后的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取消审批的情形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19第二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2020)18号]附件第六项“原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
20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经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核准的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经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批。调整后的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取消审批的情形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附件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修订说明
1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七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第四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
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附件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修订说明
1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附件4: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侯巍先生简历侯巍先生,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职员、经理助理、监理、经理;期间兼任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年12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6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截至本公告日,侯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侯巍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刘鹏飞先生简历刘鹏飞先生,198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12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2月至2020年8月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截至本公告日,刘鹏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鹏飞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李小萍女士简历李小萍女士,197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1997年4月至2003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处主任科员;2003年3月至2014年12 月历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专职纪检员、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2014年12月至2016年6

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历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统战委员、工会主席;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会主席;201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2018年9月至今任公司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李小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小萍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王怡里先生简历

王怡里先生,197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2年4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太原部副总经理、总监、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20年8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2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截至目前,兼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汾西启富扶贫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交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国投创新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太行煤成气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信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截至本公告日,王怡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怡里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周金晓先生简历周金晓先生,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投资管理室主任;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任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管理室主任;2009年2月至2018年11月任太钢集团土耳其KROM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12月至今任太钢集团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20年3月至今任太钢不锈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4月至今兼任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晋祠国宾馆有限公司董事。截至本公告日,周金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金晓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夏贵所先生简历夏贵所,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师;2008年2月至2010年7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0年7月至2020年2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职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至今任山西国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8月至今任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2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3月至今任晋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今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夏贵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职务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夏贵所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情形。

附件5: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海涛先生简历

李海涛先生,1969年2月出生,博士学位,教授。1997年6月至2005年5

月任康纳尔大学Johnson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2005年6月至2013年2月任密西根大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教授;2013年3月至今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2年12月至今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4月至今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海涛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邢会强先生简历

邢会强先生,197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7年7月至今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2008年8月至2013年7月于北京市国浩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安徽鑫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8月至2019年12月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2016年1月至今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15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武汉远景航天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北京恒泰万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至今任先锋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20年1月至今于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资本市场部高级顾问;2020年11月至今任利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邢会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邢会强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朱祁先生简历朱祁先生,1975年11月出生,博士学位,副教授。2007年9月至2012年6月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2012年7月至今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副教授;2019年8月至今任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朱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祁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郭洁女士简历

郭洁女士,1975年8月出生,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12月至2005年6月任大连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任北京中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及其子公司欣诺紧急救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副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任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年5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国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新时空天基物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山西中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山西锦绣大象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郭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郭洁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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