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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3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8,700万股新股。2020年12月3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781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1,305万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148,694.999781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8,712.73476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31日汇入公司设立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0CDAA80020)。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2021年1月2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雅化锂业(雅安)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及保荐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开户行银行账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 (万元)截至2021年1月22日账户余额 (万元)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河北街支行2319614129100054956148,694.99978142,994.999781
雅化锂业(雅安)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雨城区支行1172199222760105,70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乙方)、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刚、潘晓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以邮寄方式抄送丙方,同时将对账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同时将支出清单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二)公司(甲方一)与雅化锂业(雅安)有限公司(甲方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乙方)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1.1万吨氯化锂及其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刚、潘晓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以邮寄方式抄送甲方一和丙方,同时将对账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同时将支出清单彩色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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