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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辉丰公司”)董事会秘书韦广权近日收到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赵县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冀0133民初2986号)。因公司暂未收到该《民事判决书》,现依据韦广权收到的判决书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有关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铺镇西咬村云港路1204-5。

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1号。

被告:韦广权,住江苏省大丰区新丰镇。

第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2.案由

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韦广权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赵县法院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辉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向赵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被告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重大事项决策权;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万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更多内容参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2022-011、2021-100、2021-019、2020-118、2020-115等。

二、法院判决情况

1.确认第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损害原告作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2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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