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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6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982民初391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被告:郭俊辉,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铺镇西咬村云港路1204-5号。

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1号。

2.案由

公司(原告)与被告郭俊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21 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二、判决情况

1.被告郭俊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损失4468310元,并承付该款自 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保全申请费 5000元,由被告郭俊辉承担;

3.被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郭俊辉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93元,由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493元,由被告郭俊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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