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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辉丰: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1)苏 09民初224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二期码头凸堤内南港路南侧(仓储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82670143385R。

法定代表人∶杨金兰,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0号科技楼二期5楼5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581978938X 。

法定代表人∶梁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达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8号2101/2102/2103/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5863358948。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柯进娣,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身份证号:44090219******2866。

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八路金墩大厦17梯504-506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00723815553Y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执行董事。

(二)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12月10 日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自2019年12月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至2020年12月9日为期一年内,被告黄河公司向原告购买油品或化工品,合同中对交货时间、结算方式、争议解决等双方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2019年12月16 日,原告、被告黄河公司、被告钻达公司签订三方《抵押合同》,原告、被告黄河公司、被告柯进娣三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钻达公司自愿以单独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231号1栋1层103号商铺(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96762号)、被告柯进娣自愿以单独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照巷15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285423号)为被告黄河公司担保 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及其他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富达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司之间的债务进行连带担保。2020年3月24日、25日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司分别签订《销售确认单》(确认单号分别为∶HF-H-2019-4、HF-HH-2019-5),被告黄河公司向原告购买二甲苯10000吨,单价为4160元/吨;重芳烃5500吨,单价为4296元/吨。《销售确认单》对交货时间、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销售确认单》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20年3月27日、3月30日分别向被告黄河公司交付5512.278吨重芳烃和10088.307吨二甲苯,被告黄河公司于收货当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收货确认证明》,证明原告按质保量向被告黄河公司交付货物。但被告黄河公司却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按照约定被告黄河公司分别应于2020年 4月24日付清重芳烃全款 23680746.29元、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二甲苯全款 41967357.12元,合计65648103.41元,否则被告黄河公司应承担未付款部分的货物10元每吨的违约金。但被告黄河公司仅按约分别支付合同总价 10%的定金,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黄河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河公司拖欠原告巨额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钻达公司、柯进娣经原告发函拒不履行担保人义务,为此原告特依据《合同法》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状你院请依法受理并裁判支持原告的前列诉请。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黄河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9083293.07元并承付21312671.66元自2020年4月24日起、37770621.41元自 2020年5月1日起每天承担10元/吨的违约金,直至被告黄河公司履行完毕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日违约金为17724988元,合计 76808281元);

2、依法判令被告黄河公司向原告开具合同对应数额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3、依法判令被告黄河公司依法判令被告钻达公司、柯进娣、富达公司对被告黄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依法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钻达公司、柯进娣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律师代理费380000元由被告承担;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评估对方的实际情况,预计通过诉讼可收回相关款项,对公司财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 09民初224号。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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