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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辉丰: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7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辉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正定法院”)案号为“(2021)冀0123民初864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状》等相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法定代表人:郭俊梅,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162198,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铺镇西咬村云港路1204-5。

2、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707155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3、被告:瑞凯公司审计机构。

4、第三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广权,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48815G,住所地: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1号。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经过及诉讼请求

原告与公司“年产5000吨草铵膦装置项目”产权归属纠纷。辉丰公司为了达到占有该项目的目的,与瑞凯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相互串通,在审计报告中将瑞凯公司支付的项目投资建设款记载为"应收关联方款项",对外蒙骗辉丰公司的投资人,对内作为压制瑞凯公司及其小股东佰事达,侵占该项目的借口。

被告作为瑞凯公司的审计机构,明知该项目产权归瑞凯公司,瑞凯公司付给辉丰公司的是项目投资建设款,不是借款,却故意在 2015年-2019年的《审计报告》中将其记载为"应收关联方款项",协助辉丰公司实施侵占项目的行为,应属共同侵权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万元,被告瑞凯公司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冀0123民初864号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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