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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20-103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的子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于 2018年8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18073号)。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特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科菲特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0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先生、奚圣虎先生、季顺英女士: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菲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6日,科菲特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诺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152元/千克,数量共计50吨,合同金额共计7,600,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2015年10月28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19日发货完毕,2015年确认销售收入7,600,000元;2016年2月至12月,科菲特收到新诺化工支付的货款6,300,000元,剩余1,300,000元未付。后科菲特起诉新诺化工支付上述欠款,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0982民初1297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发货、计算方面的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署了五份联苯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6,300,000元,已于2016年实际执行。科菲特2016年收到新诺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五份合同的回款。上述2015年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2015年虚增对新诺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6,495,726.50元。

二、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年10月26日、11月19日,科菲特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远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152元/千克,数量共计50吨,合同金额共计7,600,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2015年10月28日、11月21日、11月26日发货完毕,2015年确认销售收入7,600,000元;2016年5月至6月,科菲特收到货款3,429,000元。

经查,2016年3月至4月签订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了三份联苯醇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3,429,000元,已于2016年实际执行。科菲特2016年收到永远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三份合同的回款。上述2015年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2015年虚增对永远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6,495,726.50元。

三、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业务收入

2015年11月24日,科菲特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用激素)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科菲特向农用激素提供联苯醇、功夫酸,单价为185元/千克,数量为146.89吨,付款方式为发货后一个月承兑结算。科菲特账面显示:2015年至2016年履行该合同共发货130.56吨,其中2015年发货114.24吨,确认销售收入21,134,400元;截至2017年底,农用激素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后科菲特起诉农用激素支付上述欠款,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982民初1299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发货、计算方面的证据,无法证实该合同的真实性,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2015年12月4日,科菲特与农用激素签订了一份联苯醇、功夫酸购销合同,单价为174元/千克,数量为130.56吨,该合同实际执行。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未执行。科菲特以11月24日合同而非12月4日合同进行核算,虚增合同单价,虚增2015年对农用激素的业务收入(不含税)1,074,051.28元。

综上,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

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主导、参与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科菲特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时任总经理朱光华主导、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2015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科菲特、朱光华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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