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20】第1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根据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内容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编制了《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编制的《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本次修订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修订后的报告书及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昌莲 杨兆全 花荣军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