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辉丰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如被资助公司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股权质押、资产抵押及个人连带担保等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要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公司投后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要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