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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我们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没有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4年预计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商品期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最大程度减少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3年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该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议,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所涉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23年度得到了执行,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起到了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完备,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七、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水准,能够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计报告,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昌莲、杨兆全、花荣军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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