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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0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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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第六条 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任职及离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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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时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表决。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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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有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因董事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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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一节 受聘第二十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节 重大事项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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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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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董事在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关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方案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第二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三十条 董事在对上述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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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载。

第三节 董事职责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开作出的承诺;

(二)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三)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四)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公司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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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三)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履行下列诚信勤勉义务:

(一)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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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

(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社会公认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三十四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上市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应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熟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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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第四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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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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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上市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处理等)、重大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或购买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议案;

(十四)制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议案;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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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在规定的投资、资产处置、签订合同和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先行评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对外担保决议,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前款规定的通知方式可以为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其他合法方式;采用非书面方式通知的,应至迟于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董事送达全部书面会议资料。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需要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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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六十一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办公室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节 董事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也视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回购公司股份等事项作出决议,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的表决规定。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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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不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亦不得对原有议案进行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议案,应提交下一次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董事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七十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举手投票表决,如某位董事同时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应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投资事项、贷款与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七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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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第八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十年。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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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在禁入期内的;

(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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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十)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八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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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五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九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九十七条 发生前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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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九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规则前条所规定的披露。第九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权限等相关事项,公司将另行制定《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予以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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