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0荣盛G1 债券代码:149087债券简称:20荣盛G2 债券代码:14922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2023年第1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三年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编制。浙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
一、受托管理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 |
债券简称 | 20荣盛G1 | 20荣盛G2 |
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 经中国证监会[2018]1922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 | |
债券期限 | 4(2+2)年 | 4(2+2)年 |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
回售选择权 |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在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在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
回售登记期 |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 |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 |
发行规模 | 10亿元 | 10亿元 |
债券利率 |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7%。根据2022年3月18日公告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票面利率调整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至3.86%。 |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9%。根据2022年8月2日公告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2022年票面利率调整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至3.45%。 |
起息日 | 2020年4月22日 | 2020年9月2日 |
付息日 | 2021年至2024年每年的4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2日 | 2021年至2024年每年的9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2日 |
到期日 | 2024年4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4月22日 | 2024年9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9月2日 |
计息方式 |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 |
还本付息方式 |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偿还本金,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 |
计息期限 | 按年计息 | |
发行方式及 | 面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发行对象 |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 |
担保方式 | 无担保 | 本期债券由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发行时主体和债券信用级别 | AA+/AA+ | AA+/AAA |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分销商 | 无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募集资金用途 | 70%用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其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70%用于浙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公司债务。 |
二、重大事项
浙商证券作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0 荣盛 G1”,债券代码为“149087”)、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0 荣盛 G2”,债券代码为“149220”)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本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事项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李水荣、项炯炯、王亚芳、全卫英: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0-2021 年度存在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水荣,总经理项炯炯、财务总监王亚芳、董事会秘书全卫英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浙商证券作为“20 荣盛 G1”、“20 荣盛 G2”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根据《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披露,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截至目前,发行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警示函对发行人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不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孙远
联系电话:0571-87903236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2023年第1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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