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3 证券简称:荣盛石化 公告编号:2020-071债券简称:19荣盛G1 债券代码:112914债券简称:20荣盛G1 债券代码:149087债券简称:20荣盛G2 债券代码:14922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6号)文核准,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19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9,242,250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7.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9,995.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59,500,709.86元。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14日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0】3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包
括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管理。同时,公司、银行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拟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 募集资金投向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379278470476 |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000 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 | 1202090119901173809 |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000 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632337901 |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000 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 19080201040078880 |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000 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
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3310010010120100933036 |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000 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
山分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的项目二期存储和使用或置换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盼、罗傅琪(国信证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