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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荣盛石化拟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人员沟通,查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荣盛石化对逸盛新材料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核查。

二、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保障逸盛新材料的稳定经营,拟向逸盛新材料提供8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自公司2019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资金到位时间起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同样持有逸盛新材料50%股权的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有限”)将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同等条件的80,000万元委托贷款。

三、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是2017年11月27日在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MA2AFXPF3N,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水荣,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经营范围:纳米材

料、高性能膜材料、复合薄膜的研发、批发、销售;石油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出资50,000万元,占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的50%;恒逸有限出资50,000万元,占逸盛新材料注册资本的50%。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公司董事长李水荣先生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逸盛新材料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提供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允性

公司委托银行为逸盛新材料提供80,0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该项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结算,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一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委托贷款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贷款期限为1年,按资金到位时间起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对荣盛石化和中小股东权益无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同意荣盛石化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顾 盼 夏 翔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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