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今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22年半年度,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违规对外担保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今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违规对外担保情形。(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梁华权、叶伟明、窦欢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