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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5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审计工作要求,符合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独立董事候选人窦欢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意将窦欢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窦欢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前,其任职资格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孟红 梁华权 叶伟明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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