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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4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20-055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3日下午2: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167号西九大厦十八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2,243,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5,5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93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713,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713,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713,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7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提案:

1、提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普通股股东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51,488,35099.5040755,1010.496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5,958,35088.7524755,10111.247600

2、提案名称:《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普通股股东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51,488,35099.5040755,1010.496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5,958,35088.7524755,10111.247600

3、提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普通股股东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51,488,35099.5040755,1010.496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5,958,35088.7524755,10111.247600

4、提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普通股股东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票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151,491,75099.5063751,7010.4937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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