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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2018年度,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今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2018年度,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违规对外担保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今的其他对外担保情

形、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是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该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需求。公司内部控制活动能够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对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切实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服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业务,有利于增强供应链保障能力,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对该业务已采取足够的保障措施,控制业务风险;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徐卫东 孟红 梁华权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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